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省燃气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第二督导组督查发现大安区盐都液化石油气站排水管道等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全省燃气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第二督导组对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工作开展了督导,发现自贡市大安区盐都液化石油气站的部分违法行为,目前已整治完毕,现就问题整治情况进行以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6月26日,全省燃气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第二督导组对大安区督导检查中发现:“大安区盐都液化石油气站存在储罐区内的排水管道直接与市政管网排水系统相连,未按要求设置水封井等问题,不符合相关规范强制性要求。”
二、整改情况
7月13日,针对四川省成都大运会安全指挥部发文通报的相关问题,我局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7月14日,我局在盐都液化石油气站对其负责人进行了现场约谈,约谈重点一是对“6.21”燃气爆炸事故以来省、市、区各级政府对燃气安全生产做出的安排部署向液化气站负责人进行再强调,二是了解液化气站储罐区内的排水管道、水封井的设计及建设相关情况,三是督促液化气站负责人落实好整改责任,严格按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按时将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我局对液化气站目前的整治进展进行核查。
7月14日,盐都液化气站订购了封堵排水管道以及新建水封井的有关材料。7月17日,盐都液化气站开始进行封堵以及新建工作。
截至目前,液化气站储罐区内排水管道与市政管网直接相连处已由液化气站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封堵填平并已新建水封井(附件1)。
三、执法处罚情况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将此次液化气站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函及时移交自贡市大安区综合执法局。自贡市大安区综合执法局针对以上行为对自贡市大安区盐都液化石油气站处罚款14050元(壹万肆仟零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银行。(附件2)
为保证隐患整改的彻底性与工作的透明度,现将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网络与现场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自贡市大安区盐都液化石油气站隐患整治情况有异议的,请提出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举报材料请于2023年10月26日17时前送我局城市建设办(大安区东大家具城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813-5887608),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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