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2
- 威望
- 0 点
- 铜板
- 2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0 朵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26-6-4
|
“一天流水3万多”的谎言:招商广告虚构收益构成欺诈
202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405号 案例四“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明确,特许人编造经营数据误导签约构成欺诈,合同可被撤销并索赔。本案把招商广告关进了法律的笼子。
一、案情介绍--被“日入三万”吸引的创业者
2018年6月28日,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86800元、代购料款44900元,另支出装修费55000元,合计投入13.17万元。某公司提供了培训、设备及开业指导。
但某公司在招商视频中宣称创业者"一天流水3万多""最少能卖七八百份"。张某、王某开店后发现实际经营与宣传严重不符,遂起诉请求撤销合同、退费并赔偿损失。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鉴于其已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该部分费用应予抵扣),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判决撤销合同,某公司返还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四川高院二审认为,特许人掌握品牌、经营资源等所有关键信息,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上处于明显弱势。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含有经营收益内容,但未提交报表、票据等证据证明。据此认定其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判断而缔约,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欺诈有某公司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张某、王某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草率签约的原因,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为何“夸大宣传”升格为“欺诈”?
依据《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特许人故意编造“日流水3万多”的数据,张某、王某基于虚假信息作出错误判断而签约,因果关系清晰,欺诈成立。
被特许人难以获取特许人真实经营数据,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特许人——你宣称的收益,请拿出报表、票据证明。拿不出即推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这一裁判减轻了被特许人维权难度。
特许人掌握所有经营信息,法律必须向其施加更高诚信义务,否则特许经营市场将沦为虚假宣传竞赛”。
责任比例精细划分。法院并未让特许人承担全责,创业者未充分尽调承担次要责任——既惩治虚假宣传,也警示理性创业。
三、加盟商应遵守的底线
招商广告中的收益宣传必须真实可证,宣称的“日入过万\半年回本”等,特许人须能提供报表、票据、流水证据,否则即构成欺诈。欺诈合同可撤销,加盟费可追回。被特许人自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可诉请撤销合同,特许人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信息优势方负有更高诚信义务。特许人必须主动、真实、完整披露经营信息,隐瞒或虚构关键信息直接触发欺诈认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限分明。本案属“量的夸大”故为民事欺诈;若如无资质、无资源且消极履约,则可能升格为合同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
四、创业者的注意事项
签约前要求特许人书面提供最近一年直营店/加盟店的营收报表、纳税凭证、外卖平台真实销量数据,并作为合同附件;
签约时将招商广告、宣传视频、招商人员口头承诺全部固定为证据。签约后发现实际经营与宣传严重不符,自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合同,切勿超过除斥期间。
张某、王某用13.17万元学费和法院的公正判决,戳破了“日流水3万多”的招商谎言。最高法将本案列为7大典型案例之四,警示加盟创业不是特许人“画饼敛财”的法外之地,"诚信招商、真实披露"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当每一句“日入过万”的招商口号都被要求拿出证据,当每一次“夸大宣传”都被认定为欺诈,特许经营市场才能真正成为激发创业活力的良性生态。加盟有风险,签约需理性;谎言终被惩,诚信方致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