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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常购物中,不少消费者可能不慎买到过过期食品。当遇到此类情况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自贡荣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引发的纠纷,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黄某在某超市花费9元购买一袋面包,回家后发现面包已超过保质期。黄某随即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黄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荣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超市方认识到自身在经营管理上的疏忽,当场向消费者退款并给予一定赔偿,黄某向法院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对经营者而言: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履行定期检查义务,导致过期食品上架销售,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购物时应注意检查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妥善保留购物小票等凭证。若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应及时固定证据,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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