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坐酒驾朋友的车受伤 法院:自己也要“买单”
朋友相聚饮酒后,明知对方酒驾却仍搭乘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身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审结的相关案例,明确认定同乘人因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清晰界定了酒驾同乘的法律责任边界。 聚会饮酒后搭酒驾车辆 伤者遇事故索赔27万余元 钟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某日二人聚会饮酒后,钟某乘坐刘某车辆在前往某地的过程中,与李某醉酒后超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致钟某股骨、肋骨等多处骨折,历经多年治疗仍留下后遗症。因各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2025年3月5日,钟某将刘某、李某及双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7万余元。 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责任 酒驾同乘者自担1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该案中,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刘某饮酒仍乘坐其驾驶车辆,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经法院释明后,钟某与刘某对双方内部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三方责任主体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刘某60%、李某30%、钟某10%。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钟某赔偿90218.41元,扣除其此前垫付费用,最终赔偿51018.41元,李某向钟某赔偿45109.20元,剩余损失15036.40元由钟某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张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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