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陕西山阳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挪用资金案。当地一小区项目经理因挪用住户天然气入户安装费48万余元,获刑一年,并退赔挪用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入职山阳县一家公司。2020年5月1日,他被公司任命为当地一个住宅小区项目经理,负责对小区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019年11月,该公司与山阳县某天然气公司商定启动小区天然气入户安装工作,入户安装费用每户2850元,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代收后,由杨某负责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费用转交天然气公司。
自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共收取天然气入户安装费用508户144万7800元,转交天然气公司96万5030元,剩余48万2770元被杨某以个人名义借给王某、李某等人使用,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开支。
2023年11月,杨某被公司免去小区项目经理职务,并要求其归还个人保管的天然气入户安装费用48万2770元。
经公司多次催要,杨某于2023年11月1日、12月11日、12月22日分3次归还公司共计17万元,剩余资金31万2770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公司312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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