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后拒不缴费可行吗?7月10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一起案件,4年间,一市民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线停车近千次,欠费1万余元被交通公司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市民应该付费。 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小明(化名)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近千次停车,均未缴费。后小明将所驾驶的车辆依规报废,也未补缴停车费。交通公司遂将小明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停车费共计1万余元。 小明辩称,其已缴纳车船税、交强险等税费,交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用;且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停车时长,故不认可交通公司的收费金额。 另查明,自2013年起,双流区就辖区临停车位区域建设和管理等发布了相关通知。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可明确案件里所涉交通公司系双流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人,故交通公司有权收取案涉车辆在相关路面停车区域内停放所产生的费用。 庭审中,交通公司提供了案涉车辆停车欠费明细,小明虽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小明认可自己曾收到停车收费票据,说明其已知将车辆停放于路边车位需缴费及车辆欠费情况,但其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并未缴纳停车费用,系故意违约,应承担支付所欠停车费及相关利息的违约责任。 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小明支付交通公司停车费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政府授权单位有权对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行为收取费用。因此,停车费缴纳通知单(电子或纸质)具有法律效力,车主需按公示标准及时缴费。 如遇欠费情况,相关单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补缴欠费及利息等。同时,恶意欠费行为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如何依法处理停车费问题?车主可通过收费小票或微信小程序等核对订单并缴费,若有欠费,主动补缴可能减轻自身违约责任,避免纠纷成讼;若对费用有疑问,可通过官方渠道申诉,切勿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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