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聊天交友软件认识山东女子贾某,二人后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与贾某交往期间,陆某多次通过直播打赏等方式消费或向贾某转账。 法院查明,贾某在直播期间,自2023年5月28日至2024年7月29日,陆某向贾某打赏7600次,打赏金额合计55.5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显示,贾某还曾在某App上以女主播的身份,谎称可以同城约会发生性关系,诈骗数名男性而获刑。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陆某妻子马某得知丈夫与贾某一事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返还,此外,马某还起诉法人代表为王某、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称应当承担对主播资质审核不严的后果,将收取的平台服务费退还给马某。 7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日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之前的一审判决,判决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10.06万余元及利息,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婚男与女主播不正当交往 涉事女主播曾诈骗多人获缓刑 判决书显示,今年38岁的江苏男子陆某比妻子马某小5岁,两人于2017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陆某于2023年农历一月通过聊天交友软件认识38岁的贾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自身均是已婚状态情况下进行不正当交往。 陆某与贾某交往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直播打赏等方式消费或向贾某转账。 陆某的妻子马某诉称,陆某在郯城有业务,她与陆某时常分居两地。她称,陆某对贾某打赏行为发生于2023年5月28日以后,除2023年6月贾某停播外,至2024年7月29日,基本上每日均有打赏,日打赏金额为人民币几百至几千元不等,从出轨交往时间及打赏时间、打赏频率、双方互动、打赏礼物的名称,可知陆某持续长期大额给贾某打赏是建立在其与贾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之上。 在二审判决书中,马某还称,贾某作为主播所属的某公司不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理由是,贾某之前在某App上以女主播的身份,谎称可以同城约会发生性关系,诈骗数名男性,于2024年4月10日被判诈骗罪,量刑为缓刑一年三个月。违法失德人员不能在直播平台上复出,更何况还是以“性”的名义实行诈骗行为的人员,并且在2024年8月收到诉讼证据后,网络平台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平台没有尽到审核监管义务,某公司应当承担对主播资质审核不严的后果,将收取的平台服务费退还给马某。 但该公司称,贾某的犯罪行为系在其他平台发生,与她在这个平台并无任何关联,不能证明其在这个平台也存在同样的行为。但出于谨慎考虑,在收到马某一审提交的刑事判决证据后,公司已及时封禁了贾某账号的直播权限,已尽到义务。 二审期间,该公司提交处罚截图一张,拟证明该公司已于2024年9月6日对贾某的账号进行了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已尽到相应监管义务。 贾某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这个账号已经不使用了,她没有在该平台继续直播。 男子向女主播14个月打赏55万 二审判女主播返还其妻10万 一审时,马某要求贾某返还陆某共计赠与844596元,包括微信转账、汽车、整容消费、送花、家电赠与、黄金首饰、化妆品、美容赠与、直播打赏、百货购物等。 一审法院确认,陆某共计赠与贾某149163元。对于贾某向陆某转账、充话费等共计148549.6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其他款项,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双方的款项相互折抵,陆某实际赠与贾某613.34元。故对马某要求贾某返还844596元的诉求,一审法院支持613.34元。一审法院判决,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613.34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查明,2023年5月,贾某从事直播的工作,贾某一审中主张从事该工作系接受陆某的建议,陆某在直播平台有两个账号,自2023年5月28日至2024年7月29日,两个账号共计充值1154次,向贾某打赏7600次,打赏金额合计555379.2元,该款项由某公司收取50%,贾某最终获得45%。 二审法院认为,陆某向贾某打赏的次数与数额均与普通网民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行为明显不同,且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及线下见面、同居等,也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的正常互动关系,有违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马某作为陆某的配偶以未经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贾某返还相应财产,有其正当性,应酌情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贾某与陆某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打赏的总数额及贾某最终的分得比例,酌定贾某应向马某返还10万元。 对于马某为证实陆某为贾某购买礼物、衣服、黄金首饰等支出的费用,提供了陆某的消费记录,但均系陆某向他人或商户的转款,且贾某否认收到相关的礼物、衣服、黄金首饰等,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陆某的消费记录全部与贾某有关。 法院结合马某主张的该部分消费数额、陆某作为独立的个体亦有处分部分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的情况,对于马某主张的各类消费支出,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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