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围绕食品、产品质量、计量、虚假宣传等民生关切领域,重拳打击掺杂掺假、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详情
01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月1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到当事人处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一台三相分离器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显示的登记证编号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的登记证编号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并于2025年2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5月8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900元的行政处罚。 02沿滩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西点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1月10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蛋糕中违规添加金箔。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在操作间发现半瓶已开封装饰金箔。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使用金箔制作了1个装饰蛋糕,以156元价格销售。截至案发,仅制作销售1个含金箔蛋糕,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1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3月11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元、没收装饰金箔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贡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四川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2月10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报函》,称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生产的复合肥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复合肥料总养分(N+P2O5+K2O)、有效磷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上述复合肥料共生产2吨(25kg/袋)80袋,以5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5月23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04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美容会所涉嫌使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案 2024年12月16日,荣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检查中发现其营业场所的清洗消毒间有8支“BETAMETHASONE VALERATE AND NEOMYCIN SKIN CREAM ”产品,其产品包装未见中文标识,经查询为倍他米松新霉素乳膏。经认定,上述产品应按药品进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使用该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客流量,通过中间人杨某,以服务费提成的模式邀请某公司为其招揽顾客,某公司为人员自行携带无中文标识的上述乳膏,在当事人店内将上述乳膏用于消费者皮肤“褪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21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05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 查处自贡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1月18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违规售卖“弥可保甲钴胺片”。经查,当事人从私人渠道以49元/盒的价格购进“弥可保甲钴胺片”60盒,标价88元/盒的价格在美团网经营的店铺上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通过折扣等优惠方式已全部售完,实际销售金额379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1月26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99.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大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大安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3月17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食品处理区有未开封的香卤猪肝38袋(购进单价7.2元/袋)、盐焗鸡丝1袋(购进单价12元/袋)、潘秦牌泰式辣鸡酱4瓶(购进单价25元/瓶),以及已开封的酸辣鲜露1瓶(购进单价10元/瓶),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菜品制作,货值金额共计39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4月16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07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自流井区某毛衣店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并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4年12月2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所销售的某品牌上衣抽检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通过电话订购的方式从浙江桐乡濮院购进两款无吊牌上衣7件,并将其他公司印有执行标准为FZ/T 73009-2009(羊绒针织品)的吊牌挂于上述上衣上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其所售上衣为兔毛、绵羊毛、粘纤等材料加工而成,不符合FZ/T 73009-2009(羊绒针织品)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2月17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782.5元的行政处罚。 08荣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食品经营部未提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2月10日,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某酒店举行会销活动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对所销售的蜂胶软胶囊产品宣传有“抗癌、降血糖”等效果。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未提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并在现场宣传时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5月8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