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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新能源车跑了三年网约车,转手时才发现竟是“无电池裸车”
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购指定品牌新能源汽车跑网约车,开了三年打算转手出售时,车主才意外发现,自己买到的车辆本身居然不包含动力电池。说好的“完整车辆”为何成了“无电池裸车”?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要回相关费用?
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认定。
委托公司代购指定车型
卖车时才知车辆不含动力电池
2022年5月,张三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定车代办服务协议》, 约定对方购买A品牌白色车辆一台,用于网约车运营。 张三先支付代办服务费定金5800元,后又支付尾款25000元,合计30800元。
协议载明, 张三向该公司支付的全部费用,扣除代为支付的车价款、车辆保险、牌照费用、GPS安装费等费用后,余额为代办服务费。
2022年5月20日前后, 张三在该公司提取了一台B品牌车辆,金融机构向该公司支付了购车款62896元。 提车当日,张三还与案外某公司签订《电池租赁合同》,约定按每月560元的价格租赁动力电池4块,租期三年。 此后,张三一直驾驶该车运营网约车。
2023年5月,张三将车辆开至该公司要求退车,未能如愿。此后, 他再向二手车商询价售车时,才得知这台车本身并不包含动力电池。
截至2026年4月,张三尚欠车辆贷款33661.32元。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判令该公司退还30800元并赔偿损失33661.32元。
缺失动力电池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协议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案涉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张三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两方面。
关于合同性质。法院认为,虽然协议名为“定车代办服务”,约定公司提供有偿代办服务,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公司作为直接的车辆出卖人向张三交付车辆并收取购车款,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代办服务等内容属于附随义务范畴。
关于合同解除。 双方约定的车辆品牌型号为A品牌,该公司并未交付该车辆,已构成违约。 案涉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车型种类为“完整车辆”,车辆应包含动力电池;该公司主张张三购买的车辆本身不含动力电池,没有合同依据。而从张三必须另行租赁电池才能使用车辆的情况看,其实际获得的车辆并无动力电池。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定车代办服务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该公司应向张三退还30800元。
对于张三主张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车后未对交付车辆的品牌型号提出异议,且实际使用车辆较长时间,还另外订立了电池租赁合同,对相关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 对其主张的33661.32元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三与该公司签订的《定车代办服务协议》解除;该公司向张三退还30800元;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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