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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案例推介丨虚构经营数据“套路加盟”构成欺诈,加盟商有权撤销合同
【来源:四川高院】
编者按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掌握品牌、经营资源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和风险判断上往往处于弱势。特许人为招揽加盟,在招商广告中编造“日流水3万”“最少卖七八百份”等经营数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合同效力又当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认定: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推广中虚假宣传现有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等关键商业信息,误导潜在被特许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的,构成欺诈,涉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该案明确特许经营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套路加盟”行为予以规制,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招商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面对招商加盟信息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甄别宣传信息,谨慎签约,避免落入加盟陷阱。
特许人编造经营数据误导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构成欺诈
——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8日,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张某、王某接受某公司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并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合同签订后,张某、王某支付了服务费86800元、代购料款44900元并为开店支出装修费用55000元。某公司向张某、王某提供了培训、开业指导,并配送了价值约为5万元的设备。后续张某、王某开展经营。某公司在涉案项目的宣传广告中,对菜品及店面进行了展示,视频中创业者的陈述有“一天流水3万多”“最少能卖七八百份”等信息。张某、王某认为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夸大宣传,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合同,某公司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考虑到某公司已提供技术服务和设备,该部分费用应予抵扣,库存货物尚有部分剩余价值,故判决撤销涉案合同,某公司返还张某、王某服务费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掌握品牌、经营资源等所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一旦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推广宣传活动中虚假宣传现有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等关键商业信息,势必误导其他潜在的被特许人,导致其对加盟经营的预期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特许人签订合同。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中含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但某公司对其广告宣传中所称的经营收益并未提交报表、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据此可以认定某公司实施了通过广告宣传故意发布虚假信息,使被特许人陷入错误判断,诱使被特许人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涉案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于涉案合同的撤销,有某公司一方虚假陈述的原因,也有张某、王某一方未充分考虑商业风险而草率签订合同的原因,某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王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误导、欺骗被特许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认定特许人通过编造经营数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欺诈,对“套路加盟”行为进行规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招商秩序。引导特许人提高守法合规意识,规范招商信息披露和宣传行为,将重心转移到提升真实的品牌运营能力、产品研发和后续加盟支持服务上。同时也提示被特许人提高风险意识,在进行商业决策时注意甄别夸大不实的招商信息,理性投资、谨慎签约。
案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406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405号
审判组织成员
一审
代小晞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张红梅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再审
杨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二级高级法官(已退休)
刘巧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二级高级法官(已退休)
张天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稿件
四川高院研究室
编辑
徐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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