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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办的健身季卡合同里写着‘售出不退’‘开卡不退款’,这规定是不是不太合理?”2025年7月初,一位“益心为公”志愿者在某连锁健身门店办卡时,发现预付式消费合同暗藏“霸王条款”,当即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反馈了线索。 沈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调查发现,健身行业大多采用连锁方式经营,辖区内多家健身公司及连锁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均使用统一预付式消费合同,在合同中设置了“不转不退”“售出会员卡不可退换”“特殊卡不退费”“开卡后不可退款”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的退款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沈河区检察院于2025年8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沈河区检察院通过调取健身公司格式合同、调取法院相关判决、咨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取证,认定多家健身公司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部门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5年9月12日,沈河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健身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改,同时对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健身公司开展专项整治。 办案过程中,沈河区检察院不满足于“制发建议即止”,而是主动协同相关部门深化治理成效,研究出台《关于规范体育健身领域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指导意见》。目前,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当地20余家健身连锁门店均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实现“整改一家、带动一片”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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