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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林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出于好意的帮忙,让她在数年后背上了一笔不小的债务。 2014年10月21日,林女士出于朋友情谊,帮忙促成了一段借贷关系。她的亲戚杨某需要资金周转,同事李某有意出借资金获取利息。由于当时实际借款人杨某在外地,无法立即出具借条,林女士做出了那个让她后悔多年的决定:以自己名义代为出具借条。她坚信这只是临时措施,想着等杨某回来补签真正的借条就能解决。 然而,尽管亲戚补签了借条,但由于亲戚未能足额偿还该笔借款,这张借条最终让林女士站上了被告席。 称“只是代写借条”却被告上法庭 “只是帮个小忙”。林女士至今仍清晰记得当时的想法。 对于借款,她回忆,当时出借人李某提出出具借条时,亲戚杨某在外地无法当即给出,李某就请林女士帮忙代写借条以安抚母亲的担心,之后再让杨某补写借条。林女士觉得,这不过是朋友间举手之劳,资金直接打给了杨某,自己只是纸面上的“临时替身”。 “借款人:林** 2014年10月21日”借条落款处,清晰地写上了她的名字。 林女士向李某出具的借条 四个月后,2015年2月23日,实际用款人杨某补签了借条,明确写着“今借到李*20万元”。银行流水也清晰显示,借款直接进入了杨某账户,林女士自始至终没有经手过一分钱。 杨某向李某补交的借条 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借贷关系正常履行。出于熟人义气,林女士甚至帮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部分利息,每次转账都细心备注了利息所属时段。 转折发生在2017年底,杨某开始停止支付利息。出借人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9年2月收到了杨某归还的10万元本金,但剩余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始终没有着落。 2023年,李某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和杨某共同告上法庭。直到此时,林女士仍坚信自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我只是代写借条,钱都没经过我的手”。 法院认定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审理中,杨某并未到庭。突然变成被告的林女士欲哭无泪,她辩称,自己不是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只能算是知情的第三人。 她认为,这次借款的债务人是亲戚杨某,自己只是在两人之间起到了介绍的作用,因李某向杨某转款后未能及时出具借条,她才代为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但事后真实的借款人已经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林女士说,当亲戚杨某补上第二张借条时她曾向李某要回借条,但对方表示已经撕毁。而且在后续的沟通中,李某也多次在录音中亲口承认:“本身就是杨某借的钱”、“肯定不是你(林女士)借的”。林女士表示,银行转账记录也清晰显示,收款人是杨某。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李某和杨某,李某表示欠款至今还有部分未收到,至于其他她不想进行回应,杨某则拒绝表态。 既然款项从未进入林女士的账户,那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呢? 一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林女士出具的《借条》明确显示借款人是“林某某”,说明林女士与李某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尽管被告杨某在林女士出具借条后又出具了一份《借条》,但该第二份《借条》并未体现出杨某愿意替代林女士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李某仍持有林女士的这张借条原件,期间林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偿还利息。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女士通过签订借条以及微信转款归还利息的行为,表明其愿意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否则其不需要向李某出具借条并归还部分利息。至于林女士所称系代杨某归还部分利息,但是她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杨某委托自己代为还款的事实。 由此,两审法院均认为,针对这笔借款,林女士和杨某均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当事人:无法接受,正申请民事抗诉 对于这样的结果,林女士表示无法接受,目前,她正在申请民事抗诉。 她认为,签有自己名字的第一份借条出具后,对方并未向自己履行交付义务,而是根据杨某的用款需求,直接将款项转入杨某账户,意味着针对她的借款合同始终未成立,自己的角色仅仅是借款介绍人。而杨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也写着 “今借到……200000元” 。“今借到”是法律意义上对已收到款项的确认。 林女士认为,由于款项支付时间在前,杨某借条出具在后,两者时间上有很大差距,唯一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杨某出具此借条的目的,是以书面形式追认并确认由自己作为唯一债务人来承继这笔早已发生的债务。 图据图虫创意 专家:别随意打借条,要注意这些事项 对于该案,法官、庭外专家、法律人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法官提示,借条是反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凭证,是不可以随意出具的,一旦出具借条,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贷关系,则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财经作家、新闻时评人,眺远咨询董事长兼CEO高承远认为,从客观证据来讲,两张借条都有效。李某手里握有两张借条凭证,可择一或同时主张,追偿顺序可看资金走向而定。尽管林女士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当预见到在借条上签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提醒,打借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标题必须明确为借条(和欠条区分); 2. 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需完整且准确(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3. 借款金额需清晰标注,包含大写和小写两种形式; 4. 利息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5. 还款期限应具体明确; 6. 可选择性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还可以约定担保条款); 7. 借款人需亲自签名并按压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限制。 还应注意这些风险:标题用“借条”而非“欠条”,注明“今借到”而非“今借”,避免模糊用语;约定还款期的,从到期日起算3年,未约定则从主张权利时起算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写明借款用途(如“经营周转”),非法用途(如赌博)将导致借条无效。‌‌ 另外,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是作为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签字,不同身份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在借条上签名时,最好在姓名后注明身份,如“借款人”、“见证人”或“担保人”,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果确实只是作为见证人,一定要明确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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