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富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非法盗掘古墓葬的刑事案件
2023年1月,市民周某与郑某(另案处理)一次外出游玩时,偶然发现某地路边有一古墓群。因两人平时喜爱各种盗墓小说、影视剧,对摸金校尉盗墓的冒险经历十分好奇,两人当即决定进入墓室察看。 之后,两人携带铲子、锤头等工具多次进入墓室寻求“宝物”,对墓穴墙壁进行挖凿。两人从墓室中共获得陶罐2个、簪子2个、瓷盘1个。陶罐、簪子由两人平分,瓷盘两人以300元价格卖给文玩买家陈某。陈某将瓷盘卖给一古玩店,郑某将自己所得的簪子送人。案发后,周某与郑某主动上交陶罐2个、簪子1个。经鉴定,被盗的陶罐、簪子属一般文物。 经富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陶罐2个、簪子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根据《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构成犯罪既遂。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不以实际盗掘出文物为必要。而帮助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文物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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