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女子在‘黑救护车’上去世”引发关注。 7月11日,丽丽的母亲张女士向澎湃新闻透露了案件的最新进展。张女士说10日下午3点50分左右,她收到了法院打过来的执行款。除了判决后一直未收到的近48万元赔偿款,还有2万元的利息。 此前,该案中120所属急救站因无资质承接转运,中途耽误数小时被判担责60%,吉大一院担责10%。 7月2日,死者丽丽(化名)的母亲张女士告诉澎湃新闻,2020年7月29日,女儿因患风湿病到吉大一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多发性肌炎(抗合成酶综合征),她明确向护士表明女儿头孢过敏,2016年女儿因风湿在该院就诊时,病历明确记载了过敏史,医生仍然对女儿使用了头孢类药物。
张女士回忆,女儿在用药的当天下午突然出现头疼、呕吐、全身出汗、呼吸困难等症状。8月3日13时30分左右,丽丽被送到呼吸科重症室继续治疗。5日,医生告知丽丽必须要转院,并安排了一辆标有“吉大一院”标识的120急救车。 张女士说,事后证实承接转运的仁康急救站并无医疗执业许可。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2021年9月26日,朝阳区卫健局因仁康急救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执业,对其罚款。 8月5日急救车抵达后,她转账了1万元,车才出发。10时40分,车开出医院,直到23时许,车还没到协和医院。女儿在北京通州去世。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历经多次庭审,急救站无法说明转运车内配备的具体急救设备、如何对丽丽施救等,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急救站明知丽丽病情危重,却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不具备急救能力情况下承接该业务,又因氧气配备不充足,中途两次加气耽误宝贵时间。考虑丽丽自身疾病,酌定急救站赔偿60%,共计545856.3元。 张女士称,因为殡仪馆一直催着他们将遗体移出或火化,遗体未行尸检就火化,给后续定责带来了障碍。 一审判决书显示,急救站认可车上医护二人执业地点非该急救站,不清楚车上配备医护是否需要有与急救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急救站自认其转运车停放吉大一院内,车上有吉大一院急救中心标识,吉大一院主张未允许合作方采用院方标识。
另查,吉大一院作为甲方与乙方东业信息公司(与急救站同一名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自负盈亏;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院内开展病人转运,为乙方提供便利。 就案涉行为,长春市卫健委对吉大一院医生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为由,作出警告和罚款。 张女士曾就吉大一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申请鉴定,因尸体未经尸检,已火化,四家鉴定机构均未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丽丽系因头孢过敏死亡的事实无法认定。仁康急救站的车辆能在吉大一院内承接转运业务,应经过允许。与转运家属签署的协议中印有吉大一院病人转运中心字样,会让患者产生信赖。吉大一院对涉转运行为承担一定监督管理责任,酌定赔偿责任比例为10%,共计90976.05元。 张女士及仁康急救站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女士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因家庭困难,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隔一年,剩余的近48万元还未到手。 据华商报此前报道,朝阳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回应,已经查封了仁康急救站名下银行账号,也查封了其名下的一些车辆,急救站想以房抵债,张女士想要现金,“债务纠纷的话,一般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我们才有抓手去核查。” 7月11日,张女士表示已于10日下午收到剩余的48万元赔偿款。张女士表示,后续还是希望医院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同时希望女儿的遭遇能够推动对医疗转运问题的重视。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祝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