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近年来,湖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全力为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彰显湖北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与成果,进一步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良好氛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心选取了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此次发布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普及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同时也警示潜在违法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远离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被告人康某某介绍陈某某、刘某某在缅甸购买了一支**、60发**及数块**片剂,并运至武汉市。2018年5月,康某某向李某某贩卖**片剂1000余颗。2020年下半年,康某某携带一支**与**,并指使邹某等四人驾车将四个装有**片剂的双肩包从云南省边境运至武汉市,后该批毒品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查获,净重47566克。同年10月,康某某安排喻某转移其存放在武汉市某小区的手**、**。2021年7月,康某某、喻某等四人在湖北省洪湖市某小区租住房内,拒不开门接受公安人员检查,还持**向公安人员射击,致一名辅警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携带枪支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武器、弹药,还持枪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罪犯康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往往还伴随暴力犯罪、枪爆犯罪。有的毒品犯罪分子携带枪支从事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查缉,严重威胁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某不仅介绍并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和枪支弹药,还贩卖并组织人员携带枪支长途运输毒品,在面对公安人员检查时开枪拒捕,造成一名辅警重伤,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死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向社会公众展示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打击重点,有力震慑涉毒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柳某林为贩卖毒品牟利,多次从闫某荣、覃某、张某飞处购买毒品**500余克、**片剂3000余克,再加价卖给蔡某军、李某旺等人。2022年6月,邓某刚(另案处理)出资,蔡某军提供渠道向柳某林购买毒品,邓某刚购得毒品后加价贩卖给彭某忠、舒某明等10余人,彭某忠、舒某明再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2023年初,陈某晶从李某旺处购买毒品后转卖给黄某;侯某从李某旺处购买毒品后转卖给沈某磊、付某。2023年2月,柳某林将贩毒所得40余万元交给吕某波保管,并支付2万元好处费。吕某波明知是贩毒所得,仍将钱款存入自己银行账号,并按柳某林的要求用于购置山林和购买股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林、闫某荣、张某程、吕某波等9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蔡某军等4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同时,柳某林、吕某波还构成洗钱罪。综合其量刑情节,对柳某林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闫某荣、张某程等5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某飞、郑某林等6人分别判处八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对彭某忠、舒某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毒品犯罪已经呈现出“制、贩、运、吸”的链条式、网络化特征。司法机关坚持毒品溯源、深挖源头,以实现全链条打击。同时,注重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通过判处没收财产、罚金以及打击关联的洗钱犯罪,瓦解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在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查获吸毒人员后,循线深挖,最终挖出5个层级、10余人的贩毒网络,最终一案判处14人,其中12人被判处八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同时对柳某林伙同吕某波掩饰、隐瞒毒赃的行为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打击成效和治理效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展示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深挖彻查,穷追猛打,不胜不休的坚定决心,同时告诫和震慑心存侥幸者,勿沾毒,沾毒必被捉。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沙某在仙桃市某镇路边,以1620元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郭某贩卖6个电子烟烟弹。同月22日,公安人员将沙某抓获,当场从其所驾车内查获电子烟烟弹4个,经鉴定称重,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单个烟弹内烟油净重1.2275克。
►►►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沙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然而近些年,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新型毒品伪装成“上头电子烟”等向外贩卖。未成年人受到猎奇心理驱使和不良群体的引诱,容易沾染上毒品。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毒品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场,对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警惕并远离以“上头电子烟”等面目出现的新型毒品。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5日2时许,吴某通过他人联系宋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给宋某930元购买2颗含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成分的电子烟弹。被告人王某明知宋某贩卖毒品,仍按照宋某的指示驾车将2颗毒品电子烟弹送至某酒店门口,准备交给吴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和鉴定,上述2颗电子烟弹共重1.811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传统毒品的获取难度变大,一些不法分子想方设法研制功能类似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替代传统毒品,导致新型毒品种类不断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往往更具成瘾性,对人体危害性更大。本案涉及的毒品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我国已于2024年6月14日公告,于2024年7月1日起作为毒品列管,不法分子将其添加到电子烟弹中贩卖,具有很强迷惑性。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向社会彰显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提醒公众提高对新类型毒品的辨识能力,主动远离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因长期吸食毒品产生幻觉。2020年7月17日晚,李某产生幻觉认为其亲生母亲要杀他,持刀将母亲杀害。之后李某认为其年仅四岁的儿子和三岁的女儿不听话,用井盖砸其儿子头部,用菜刀砍其女儿头颈部,致两名幼儿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吸毒产生幻觉而杀害自己的亲生母亲和两名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罪犯李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不仅摧残身体健康,长期吸毒、过量吸毒还会导致人意识混乱,产生幻觉,甚至行为失控,对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吸毒是一种自陷行为,吸毒致幻后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产生幻觉,竟对自己的母亲和亲生孩子行凶,触目惊心。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向公众展示毒品的巨大危害性,提醒及告诫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并远离毒品。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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