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何文清 孙莹 “你不给钱,凭什么让你看望孩子!”“你不让我看孩子,我凭什么给钱!”夫妻离婚之后,常因孩子的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产生纠纷。看似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该如何破解?5月30日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办结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蕲春法院 冯某与何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冯某甲由男方冯某抚养,女方何某需按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因何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冯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 蕲春法院青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海龙敏锐地察觉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背后关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于是,刘海龙立即联系了被执行人何某,询问其为何不主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何某称其并非恶意躲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是因冯某长期拒绝其探视孩子,所以才停止支付孩子抚养费。 在知晓原因后,刘海龙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一方面向何某释法明理,告知探望孩子是其法定权利,但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未探视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告知冯某,即使双方离婚了,何某作为母亲,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孩子,若其拒不协助何某行使探视权,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听完法官耐心劝导后,双方均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何某当即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冯某也同意何某探望孩子,双方就后续支付抚养费及行使探视权达成了一致意见。 “抚养费不是探视的门票。婚姻双方虽不再为婚姻负责,但应该共同为子女负责,各自履行义务,才能更好地呵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刘海龙介绍,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