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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偷税等处罚细则有了全国统一标准,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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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偷税等处罚细则有了全国统一标准,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避免各地税务处罚力度不一,压缩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国家税务总局有了新动作。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下称《税务处罚基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

《税务处罚基准》共涉及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轻微至严重)、适用条件和处罚具体标准。

以偷税为例,根据现行法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税务处罚基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偷税处罚标准。

《税务处罚基准》将偷税裁量阶次分为较轻、一般、较重和严重四档:

· 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属于上述 较轻 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属于 一般 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属于 较重 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二次以上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 严重 情形,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偷税处罚细则只是《税务处罚基准》中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大类中的一项,其他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大类的其他项目也都有了处罚细则。

总体来看,处罚力度跟违反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与配合情形等因素相关,处罚更加科学合理,与此同时充分运用“定额+幅度”方式设置处罚标准,为个案处理留有合理的裁量空间,防止因简单化“一刀切”导致执法不公。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税务总局对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推动实现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有利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确定性。

另外,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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