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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杂谈] 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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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谢翠萍,女,1972年2月生。户籍地:四川省荣县双古镇朱家河村2组。

本 局 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 分别 对你 在荣县旭阳镇观音坡村 9组(小地名:大坡山) 违法采矿一案作出《 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告知 书》 荣 自然资 规案告 〔 20 24 〕 1 号 和 《 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 书》 荣 自然资 规案听 〔 20 24 〕 1 号。

本局先后采取直接送达、上门留置、邮政 EMS邮寄等方式送达,均被 谢翠萍拒收 ,现已穷尽法定送达途径无法送达。 依据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 9.6“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当 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应保存公告的有关材料。 ” 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如你对我 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送达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逾期不 提出即视为放弃 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文书送达。你可在公告期内携带有效证件至本局领取 文书 。

地址: 荣县 自然资源 和规划 局

联系人 : 王劲峰 联系电话: 0813-3250132

特此公告。

荣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 局

20 2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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