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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一家驴肉火烧店的老板,为了降低成本牟取利益,竟然用马肉、猪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附近,经营着一家驴肉火烧店。据李某供述,由于档口租金较高,经济不景气的因素影响,为了压缩经营成本,他动起了歪心思。专门选购价格相对便宜的马肉,掺杂猪肉后冒充驴肉制作火烧对外销售。
315晚会曝光同类问题后,朝阳区行政执法部门迅速对辖区内的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展开全面排查。在摸排中,李某店铺的造假行为逐渐浮出水面。因其行为涉嫌犯罪,执法部门随机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线索,公安机关也第一时间对涉案店铺进行了查封。
2025年1月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案件被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月至9月,李某以马肉、猪肉等其他肉质来冒充驴肉,生产销售驴肉火烧,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70余万元。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当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以上的即达到追诉标准。最终,李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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