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信 举报对象: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事由: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荣县顺城街商家销售无检疫证明狗肉”举报中,作出与国家法律、部门规章相悖的错误回复,涉嫌纵容商家违法经营,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一、案件背景 2025年11月20日,举报人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自贡市荣县顺城街37号附5号、附7号商家长期销售无法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狗肉,该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29条、《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回复,却否认销售狗肉的违法性,未对涉事商家依法查处。 二、荣县市场监管局回复的核心错误及违法依据 1.错误主张“全国性法律未明确将狗肉列为禁止食品/禁止销售的食品” 农业农村部2023年16号文件已明确猫狗不属于食用动物,且我国至今未出台猫狗屠宰检疫规程。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9条“屠宰、出售、运输动物或者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以及《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涉事商家销售无检疫证明的狗肉,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司法部2025年也已进一步明确销售猫狗肉属于违法行为,荣县市场监管局无视国家主管部门的权威界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错误认为“单纯销售狗肉行为本身不直接违反食品安全法” 因猫狗无检疫规程,无法取得合法检疫证明,涉事商家销售的狗肉必然属于“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直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同时,狗肉作为“非食用动物产品”,属于“非食品原料”,销售狗肉也违反《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刻意割裂法律条款适用关系,变相认可违法经营行为。 3.未认定商家“无检疫合格证销售狗肉”的核心违法事实 荣县市场监管局仅提及商家“有营业执照、健康证明、台账登记”,但未指出猫狗无检疫规程,任何商家均无法取得合法检疫证明,台账登记不能替代法定检疫要求。该回复以次要合规事项掩盖商家核心违法事实,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4.回避“猫狗非食用动物”的法定属性 农业农村部2020年已将猫狗移出《畜禽目录》,2023年16号文件再次明确其“非食用动物”属性,荣县市场监管局回复中未提及该关键定性,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精神,属于行政不作为。 三、举报诉求 1.要求上级监管部门责令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错误回复,重新对涉事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97条、《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要求对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次事件中适用法律错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督查问责。 3.要求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
对此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到
经查核实情况: 一、我局始终高度重视狗肉问题,自11月份以来,多次联合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司法局及旭阳镇政府等单位,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研判与联合检查工作,现场检查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要求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制度,截至目前已累计开展检查22家次,约谈2家次。我局对经营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责令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我局对经营者开展监督抽检2批次,抽检严格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关于狗肉销售有关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将群众反映的非法贩运、屠宰猫狗以及猫狗肉食用安全性等问题转送原农业部、原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研究,并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商请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措施意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出台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函请农业农村部对犬类未列入《目录》能否作为禁食狗肉的法律依据做出明确解释。农业农村部复函认为:一是狗不属于野生动物,未纳入《目录》说明不按畜牧法管理,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二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的条件,建议地方根据自身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肉是否可食用等相关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建议农业农村部按照《动物防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规程,对不宜屠等利用的明令禁止屠宰,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健康。另由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文件中表明:“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注:文件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2015版)。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禁止售卖狗肉,四川也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法规禁止售卖狗肉,也未出台统一的犬类屠宰检疫规程。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我局将持续跟进。我们一定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职责,并妥善处理相应问题,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强化肉类经营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畜禽肉类的采购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严格按规定查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加工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肉类违法犯罪行为。 感谢您的留言!
对此,你们怎么看?来评论区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