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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 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C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 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 程中,及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不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移交。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9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二)拖拉机从事客运的; (三)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9人以上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 (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且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 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五)醉酒、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六)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 (七)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粉尘爆炸等其他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四条 判定原则与程序 (一)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1.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2.直接认定: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情形明确相符且无争议的,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 3.集体讨论:对于隐患情形和等级界定存在争议的,由县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参与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经半数以上同意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 4.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情况复杂,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县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专家组应由县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结论性判定意见应经半数以上的专家组成员同意。 5.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单位、管理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 对判定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县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台账,通过挂牌督办、跟 踪整改、公布提示、宣传曝光、复查验收等方式推动隐患治理,整改销号,形成闭环管理。未完成整改前应制定临时管控措施。 第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发生修订变化,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指南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三、饲料兽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饲料兽药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饲料行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饲料行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饲料行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饲料行业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饲料行业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饲料行业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七、饲料行业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的; 八、饲料行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九、饲料兽药行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饲料兽药行业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实施有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作业的; 十一、饲料兽药行业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 十二、饲料兽药行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三、饲料兽药行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明,压力容器未安装安全阀的。 四、经济作物大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经济作物大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经济作物大棚存在钢架腐蚀破裂或者变形情形,未进行修缮加固。 二、未对经济作物大棚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更换并定期检测。 三、经济作物大棚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经济作物大棚内电力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经济作物大棚内堆放易燃作物秸秆和杂草。 五、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的九条措施》等有关要求和相关中省行业标准,农村沼气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农村户用沼气池 (一)进出料口盖板损坏或无盖板的; (二)进出料口及沼气利用设施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三)农村户用沼气业主在清池、出料、检修等作业前,未向所在地村社或乡镇报备的; (四)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的; (五)沼气生产、利用设施及输气管线存在漏气的,沼气池处于闲置状态但仍产生沼气的。 二、农村沼气工程 (一)预处理、发酵、储存、利用等设施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二)沼气工程未安装阻火器的; (三)沼气发酵、储存、利用设施存在漏气情况的; (四)未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五)沼气工程厂区未设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集污池、调节池、沼液储存池或未规范安装防护护栏,沼气工程未建设厂区围墙或防护围栏的; (七)沼气燃烧火炬安装位置与厂区未达到有效安全距离的; (八)沼气工程业主在清池、出料、检修等作业前,未向所在地村社或乡镇报备的; (九)沼气工程日常巡查记录不完整或巡查记录内容与作业事实不相符的。 六、畜禽粪污贮存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敞口式畜禽粪污贮存设施低于地面,周边未设置相适应排水沟渠。 二、囊式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未设置气体收集、燃烧装置。 三、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周边未设置有效防护栏杆。 四、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未悬挂防火、防跌落、防溺水等警示提醒标识,未配备防护救生设施用品。 五、与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相连的排粪明沟未盖漏缝盖板、排粪埋管未设置排气通风管。 六、未对生产一线员工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安全培训,员工对畜禽粪污处理安全知识未完全掌握就上岗。 七、未建立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定期检查维修、安全巡查、应急处置、清污报备审批等规章制度。 八、进入粪污贮存设施未严格执行“审批—通风一检测一作业”流程。 九、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粪污贮存设施作业,未安排专人监护并保持实时通信。 十、失去利用价值的粪污贮存设施未及时采取填埋、拆除等处置措施。 七、屠宰加工企业涉液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屠宰加工企业涉液氨制冷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液氨制冷车间未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 二、液氨储罐区未设置喷淋系统,或在喷淋管道上直接钻孔安装喷淋装置。 三、液氨车间未设置通风设备。 四、液氨储罐压力表及阀门设备未按时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 五、液氨储存区消防通道不通畅。 六、液氨储罐与易燃物堆场距离小于安全标准距离。 七、未安装液氨泄露自动报警装置。 八、液氨制冷车间未安装应急处理设施设备。 九、液氨设备运行时无人值守。 十、无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八、果蔬基地涉氨制冷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参考) 一、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密集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九、农药生产经营环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参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药(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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