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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维权家属称遭陌生医生“私信威胁”,警方认定“系个人评价,违法事实不成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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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近日,浙江义乌的汪先生因妻子医疗纠纷维权一事,陷入一场网络言论引发的风波。他称自己在网络平台披露相关情况后,收到一医生称“你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私信。警方调查后,于近日出具了决定书,认为涉事医生“未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主观故意”,不予行政处罚。汪先生说,他对此“难以理解”。

>>当事人反映:
讲述维权经历后收到“网络威胁”,
当事人报警并起诉平台

事情源于一起医疗纠纷。据汪先生讲述,其妻子2020年因医疗事件去世后,他于去年9月底10月初,在社交平台上以自述形式发布了一系列内容,提出其对医疗过程的疑问和发现的问题。
据汪先生回忆,2024年10月8日,他在发布新视频后,忽然收到一账号发来的私信,内容为:“你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汪先生询问对方身份未获回应。同年12月,汪先生向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报案,警方以“被威胁人身安全”为由立案。


在此期间,还有另一名网友在汪先生直播时,说汪先生“讲述自己的维权经历就是为了敲诈勒索医院”等言论。汪先生说,为了查明匿名发言者的身份,他将平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提供侵权者信息。后经法院调解,平台方向汪先生披露了“涉事账号”及另一名网友的身份信息。

>>相关方调查:
身份信息显示“威胁者”为同城医生,
警方调查认定涉事私信言论未构成违法

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汪先生进一步查询到“涉事账号”号主的真实身份是杭州某医院的副主任医师。在取得相关信息后,汪先生再次将材料提交给办案单位。2025年11月30日,义乌市公安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涉事账号号主确实在杭州某医院工作,但未提及详细职务。对于该医生涉嫌私信威胁的情况,警方表示,其于2024年10月8日7时许在杭州家中刷视频时,因对汪先生发布的内容不满,通过私信发送了上述言论。警方认为,涉事账号号主表达的内容系其个人评价,“未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主观故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对于这一结果,汪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该言论已对其心理造成实质压力,且发送者具有特定职业身份,警方的认定未能消除其对于安全感的焦虑。
12月2日,记者联系义乌市公安局咨询,一工作人员称,若汪先生不认可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警方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约束
医生等特殊职业发布信息应“谨言”

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入壁律师分析称:义乌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核心认定在于涉事账号号主的私信内容“未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主观故意”,因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从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要件来看,是否具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主观故意,是区分不当言论与违法威胁的关键。
警方的调查结论立足于对行为人(涉事账号号主)当时心理状态的判断,即其言论更接近于一种情绪化、评价性的表达,而非旨在实施或暗示具体侵害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该决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认定标准,即需具备明确且现实的侵害意图。若警方调查证据确实无法证明涉事账号号主有实施侵害的具体意图或预备行为,则不予以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祝入壁律师表示,若汪先生提起复议或诉讼,其焦点可能集中于:警方在认定“主观故意”时是否充分考虑了言论的语境、双方身份关系(医生与医疗纠纷家属)以及该言论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影响等。汪先生若主张该言论已对其造成实质心理压迫,需在后续程序中提供相应证据,如心理评估报告、影响其正常生活的相关证明等。
即便涉事账号号主行为未被认定为违法,其作为执业医师、且在相关医疗体系内任职,其通过网络私信发表此类激烈言论,已明显违背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职业伦理与沟通规范。医生在公共平台或私下交流中,都应以专业、理性、尊重的方式表达意见,尤其在涉及医疗纠纷等敏感议题时,更应谨慎言行,避免加剧医患对立或对他人造成心理困扰。
祝入壁律师同时表示,此案也反映出网络环境中言论边界的模糊性。即使是在“私信”这类相对封闭的沟通场景中,言论仍可能对接收方造成实质性心理压力,尤其是当双方存在现实身份关联时。具有一定社会身份或专业背景的公众人物,其言论更应受到高于普通网民的注意义务约束,避免利用身份或话语权施加不当压力。
综上,警方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律层面可能符合现行法律对“威胁”行为的狭义解释。但该事件也暴露出网络言论治理、职业伦理自律以及心理侵害认定标准等方面的现实张力。建议汪先生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同时呼吁医疗卫生行业加强从业人员网络言行的规范引导,推动构建更理性、互信的医患沟通环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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