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男子陈某某在明知朋友符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结果二人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符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24年9月某日,符某某在自家饮酒。当晚,陈某某驾驶轿车去接符某某一同出门,符某某提出想试驾陈某某的车感受该款车辆的性能。陈某某在明知符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交付车辆给符某某驾驶。随后,符某某驾车搭载陈某某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将符某某传唤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符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92mg/100ml。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符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付给符某某驾驶,属于共同犯罪,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符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陈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建议判处符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儋州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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