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7旬老人在养老院吃了个馒头,结果噎着了。护工发现异常后立即通知了医生,并第一时间对老人进行救助,但是老人还是因长时间被噎着,导致窒息死亡。老人的家属认为,养老院提供的馒头不够软,是导致老人被噎死的主要原因,而且养老院的急救措施不到位,医生水平也不行,所以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可养老院反驳称,老人是意外死亡,与养老院无关。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70多岁的王大爷疾病缠身,最终导致行动受阻,生活不能自理,每天都要人看着。 家人实在没有精力照顾,于是将王大爷送到了一家比较不错的养老院,护理等级达到了一级A。王大爷在养老院生活了4年多时间。 2023年6月的一天上午,王大爷突然感到头晕、胸闷,且两条腿出现了肿胀。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检查完后,让护工仔细看护王大爷,有什么情况就随时通知。 护工为王大爷按摩结束后,出去休息了一会儿,王大爷这时感到肚子有点饿了,于是拿着桌上的馒头吃了起来。 可能是馒头太干了,也可能是王大爷吃太快了,他突然感到被馒头噎着了,想要找水但没有找到,只能猛捶胸口,想要缓解一下。 这时护工听到动静走了进来,发现王大爷被馒头噎着后,立即通知了值班室的医生。 医生赶到后立即对王大爷采取海姆立克急救法,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最终王大爷就这样被噎死了。 养老院将这一不幸的消息通知了王大爷的家属,可王大爷的家属得知后,却把责任推到了养老院头上,认为养老院没尽到看护责任。 王大爷的家属认为,王大爷是吃了养老院提供的馒头噎着的,这说明养老院的伙食有问题,而且养老院没有第一时间将王大爷送去医院救治,导致错过了黄金救治时间。 养老院这边却觉得挺冤枉的,认为王大爷去世是其自己身体不好加上意外所致。 此外,事发当天中午养老院根本没有提供馒头,这个馒头可能是王大爷的哪位亲戚来看他时带来的。 更何况,医生在得到通知后,第一时间给老人做了急救,并没有任何过失。 养老院提出要对王大爷进行尸检,却遭到了王大爷家属的拒绝,王大爷的尸体被家人匆匆火化了。 之后,王大爷的家属就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作为经营性场所,其有义务保障王大爷在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 当然,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养老院自行举证。如果养老院无法举证说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养老院的内设医院具有相应的抢救条件也符合医疗资质,为王大爷治疗的医生持有执业证书,所以在身份上并没有问题。 况且,医生在得知王大爷被馒头噎住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王大爷施救,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不能说医生没把王大爷救下来,就要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收治病重的病人? 其次,根据养老院提供的监控视频,事发当天中午养老院并未准备馒头。 那就算馒头是养老院提供,但馒头属于软食,容易消化。王大爷虽然身患疾病,但并没有达到不能食用馒头的程度。 法院认为,王大爷如果是因吃馒头而噎死的,这属于其自身的责任。 由于王大爷的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无法确定王大爷的具体死因,所以不排除王大爷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王大爷的家属未能提交能证明养老院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凿证据,且无法证明王大爷的死因是养老院的过错所致,故对于王大爷家属的索赔主张无法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大爷家属的诉请。 最后,法律赋予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建立在合理保障的基础上的,并非强制保障。如果只要出现人身损害,就让经营者和管理者赔偿,这并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谁死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应当坚决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