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起法律适用准确、裁判导向适当、示范意义突出的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值得关注。  图据图虫创意 原告母亲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原告自父母2002年离婚后,一直与母亲生活,于2003年将户口迁入该村后与母亲分户。后原告居住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23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给予补偿安置。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其作出《答复书》称原告在该村无被征收房屋,原告母亲属于户口可迁未迁的外嫁人员,原告作为外嫁人员子女按照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列入安置人口,不予支持原告申请。原告认为该《答复书》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对其按村民待遇安置。 该案最初由浙江省金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该案系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外嫁女及其子女拆迁安置权益保护问题类案件。城市更新、农村改造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这一群体,要依法妥善处理其合法诉求,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考虑类似纠纷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且所依据的相关补偿安置政策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及现行司法理念存在一定冲突,在全市范围内影响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裁判,据此,报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相关规定情形,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该案,由该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外嫁女”子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并没有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外嫁女”不因其性别或婚嫁行为而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各类“村规民约”或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多对“外嫁女”的安置补偿待遇作出少分甚至不分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屡见不鲜。审理中,该院从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质化解纠纷角度出发,积极协调涉案各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予以补偿安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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