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山东入室抢婴案相关案件迎来检方、受害家属的沟通会。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与姜甲儒的妈妈、代理律师就申诉问题进行沟通,受害家属及代理律师希望检察院采纳己方意见,对买家(即姜甲儒的“养父”)刘某强提起公诉。 在此前的7月7日,该案件的买家刘某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因已过追诉期,被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姜甲儒的生母乔守芬、代理律师李圣通过多个渠道进行了申诉。
△7月28日下午,姜甲儒妈妈与案件代理律师李圣,与检察官沟通完申诉相关事项后走出检察院。 7月28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在泰安市人民检察院门口见到了乔守芬和李圣。代理律师李圣认为,有大量证据证明刘某强存在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当初涉案人员入室抢走姜甲儒的时候,签了一份协议,有具体的交易价格,各方谁负责找婴儿,谁负责上户口都有明确分工;二是在给姜甲儒上户口的过程中,伪造了大量的材料,如出生证明等。这些都可以证明,买家刘某强一直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 李圣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目前有证据证明刘某强存在大量逃避侦查的行为,因此,刘某强应当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沟通会结束后,乔守芬和李圣律师走出检察院,乔守芬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当天下午将近三个小时的沟通过程中,检察院办案人员听取了她和李圣律师的意见,但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会采纳。因此,买家刘某强能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仍然是一个谜。
△姜甲儒生母乔守芬谈追诉期不起诉买家可能带来错误导向。 “是我自己找到的,是外地警方帮我的忙找到的,是去年找到的,而不是五年前或者十年前找到的。”乔守芬表示,让一个普通家庭承担起找回孩子的责任,本身就是不可完成的任务,是超出了普通家庭能力范围的。如果姜甲儒的案件,买家真的过了追诉期不被追究,是否意味着“所有人都能买拐来的小孩,只要过了5年追诉期就没有罪了,但那样会造成多少悲剧发生,起到错误的导向作用”。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孩(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强和苏某娥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 
△泰安肥城市检察院对买家刘某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曾某孩与吕某东、王某勇(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东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东通过袁某贵(另案处理)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金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金家附近踩点。
△小时候的姜甲儒和家人合影。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金夫妇,吕某东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 次日,曾某孩、吕某东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刘某强、苏某娥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某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某、乔守芬是刘某正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姜甲儒妈妈激动得晕过去。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被抓获归案。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强不起诉。 该案的另外几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并于2025年4月2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吕某、王某、袁某共4人被控犯拐卖儿童罪。7月28日,姜甲儒的家属、代理律师李圣均表示,还未收到该案的判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对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该案近期将宣判。 7月28日下午,检察机关与受害人家属的沟通,持续了约三个小时。李圣律师称,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受害家属方的意见,不排除在3个月的申诉期限内,举行听证会的可能性。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于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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