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李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随后,医院以此为由,决定解聘李某并送达解聘通知书。在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主要争议在于医院是否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7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判决医院与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据IC photo 男子因醉驾被判缓刑后 医院送达解聘通知书 31岁的李某家住洛阳。此前,洛阳某医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医院无需与李某继续履行书面聘用合同。李某则诉请确认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此外,李某还诉请判令医院向他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万余元,为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洛阳某医院聘用李某从事医院财务科部门人事收费岗位的工作,首次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2019年4月双方续签聘用合同后,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3日。《聘用合同》中约定,如员工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注:劳教制度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况之一的,医院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2022年3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聘用合同,但李某仍在医院工作。 2023年8月22日晚,李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洛阳市嵩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46mg/100ml。去年7月,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8月2日,洛阳某医院收到关于李某的刑事判决书。随后,医院在8月26日向该院工会送达“现决定自2024年8月27日起,解除与李某的聘用合同”的通知。当天,医院工会回函表示同意后,医院作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医院研究,现决定自2024年8月27日起,解除与您的聘用合同。” 去年8月30日,该医院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快递向李某送达《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李某于去年9月2日签收。随后,在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遂提起诉讼。法院还查明,洛阳某医院为事业单位法人。 医院单方解聘违法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这一情况系医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特别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情况系医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兜底性条款或一般性条款。在适用时,特别条款优先,兜底性条款作为补充,故该案应优先使用特别条款。而李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不符合双方《聘用合同》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这一医院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因此,洛阳某医院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违法,应予以撤销,医院与李某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关于李某诉请医院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李某与洛阳某医院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期限到期后,应视为李某与医院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2024年10月才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该主张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还表示,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据此,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洛阳某医院与李某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包含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情形,将该规定解释为合同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不足。洛阳某医院主张聘用合同中两条款系分列关系,共同衔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合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该聘用合同系医院提供的制式条款,在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一审认为合同两条款分别是特殊约定条款和一般性兜底条款,并无不当。李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在双方当事人对解除聘用合同有约定,该约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且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一审对此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洛阳某医院主张系合法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李某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据此,今年7月8日,洛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