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肖云学)
肖云学:
你不服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富府复决〔2025〕5号),并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编号:XA81260767351)向你邮寄送达该文书,该信件于2025年5月28日退回至本机关,原因为拒收。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富府复决〔2025〕5号)
特此公告
富顺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富府复决〔2025〕5号
申请人:肖云学,男,汉族,2001年8月4日出生。 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路山水庭院17栋。 被申请人: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富顺县富世街道釜江大道东段125号。 法定代表人:闵利,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举报富顺县好好的味道食品经营部(以下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告知不立案,但未列举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律上规定的告知义务,告知行为并未减、损、扩、增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举报的主要问题是引导评价,而引导评价并不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申请人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举报,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2.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对富顺县好好的味道食品经营部的举报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重量标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散装食品标签规定;被举报人发放评价返现卡片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举报不属实,不予立案”的回复,并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对举报人回复必须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一袋冬瓜糖,重量250g,价值8.8元。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后发现附有一张征集买家秀卡片,卡片上印有“1-3张图+10字左右文字,截图客服,即可领取”“活动自愿参加”字样。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重量及引导评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于2024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请被申请人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收集民事权益救济证据。被申请人经查后,于2024年12月24日决定对上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作出不立案告知,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经核实,被举报人附送的卡片只是鼓励消费者客观评价,并未引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好评,不属于违法行为,举报不属实,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告知回复,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全国123125平台举报详情、订单截图、征集买家秀卡片、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核查工作,确认被举报人在其销售的商品内发放“征集买家秀”的卡片,该卡片内容仅是对晒图好评的消费者作出奖励,并未强制消费者作出好评,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涉案产品重量标签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散装食品标签规定,未发现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并告知了事实和理由,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申请人肖云学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富顺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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