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怀孕33周的汤某因腹痛到昆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顺产出一名女婴,该早产儿在医院治疗4天后死亡。经鉴定,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025年,汤某起诉医院索赔87万余元。 5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医院担责25%,共计赔偿26.7万元。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2024年1月10日,怀孕的汤某出现下腹胀痛,到昆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孕33周+6天头位妊娠期糖尿病A1型,脐绕颈1周,早产临产”。当日7时33分,汤某顺产娩出胎儿,因新生儿早产并出现呻吟、吐沫,伴呼吸急促,在面罩吸氧下转新生儿科。 同年1月12日,汤某出院,汤某之女在医院儿科治疗。两天后的1月14日17时59分,经持续诊治和紧急抢救无果,汤某之女死亡。死亡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脓毒症;新生儿肺透明膜病II期…… 对于汤某之女的死亡原因,昆明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汤某之女的死亡原因系早产儿肺透明膜病继发双侧自发性气胸及纵膈气肿导致机体严重缺氧死亡。” 该鉴定书载明,昆明市某医院对汤某之女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对汤某之女第一次、第二次抢救期间,对病情未予以重视,未行血气分析检查评估病情。医院为汤某之女使用呼吸机欠规范。医院使用PS(肺表面活性物质)药物欠规范。医院病历书写及管理不规范。汤某病历资料“新生儿谈话记录”中涂改处未见医师签字。汤某之女的护理记录中多次记录“患儿全身散在出血点”,病程记录未见上述内容的记录。 “昆明市某医院为汤某之女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汤某之女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鉴定书载明,汤某之女自身疾病及病情进展为汤某之女死亡的主要原因力,医院的过错为汤某之女死亡的次要原因力,过错责任比例(参与度)16%-44%(建议30%)。 2025年初,汤某和其丈夫起诉医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7万余元。法院认定,医院对汤某之女的死亡承担25%的责任。经确认,汤某之女产生的损失共计95.9万元,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23.9万余元。支持汤某的鉴定费为7232元(28928元×25%)。 5月22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因汤某之女死亡产生的损失24.7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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