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自贡农户雷某诉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宣判,对公司抗辩主张予以了支持,判决驳回申诉人雷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雷某以普洪Ⅱ线与其房屋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20米安全距离,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为由,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超高压运行检修公司作为被告提起相邻污染侵害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拆迁补偿金及误工费。 该案在形成诉讼前雷某曾多次到国网自贡供电公司上访,要求给予住房补偿,国网自贡供电公司认为普洪Ⅱ线500kV架空线路的建设未对雷某的人身权和住房危险构成侵害,双方多次调解未果。 本案进入诉讼之后,国网自贡供电公司高度重视,积极与省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超高压运行检修公司相互沟通配合,组织办案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案情,反复仔细研究案情,搜集证据积极应诉。公司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及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庭出具了对雷某房屋与导线水平距离平面示意图、国家经贸委关于建500kV架空线路拆除建筑物有关问题的复函、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所做的普洪Ⅱ线500kV输电线路部分居民电磁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我方提供的详实证据有利证明了普洪Ⅱ线电力线路运行对雷某的房屋不具危害性,并未构成对其房屋的相邻权侵害。 本案历时五年,在该案经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程序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对本案裁定再审,经过再审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等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因此设置了较大范围的保护空间;第二,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复函,500千伏输电线路拆迁范围确应按照5米的标准进行拆迁,公司的线路状况符合规程规定。雷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线路对其房屋构成相邻权侵害,因此不予支持雷某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的征收拆迁、通道占用及补偿、环境评价、相邻关系等方面带来了重大影响和新挑战。本案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500千伏线路旁房屋要求拆迁的案件,对全省其他法院今后审理线路旁房屋要求拆迁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公司在协调处理类似房屋拆迁工作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