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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仲裁员名册
自贡仲裁委员会设立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知名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仲裁员名册制度,即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具有一支由高质量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从而确保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决。自贡仲裁委员会的现行仲裁员名册中共有118名仲裁员(详见后表)。自贡仲裁委员会订有《仲裁员守则》(详见后表),用以规范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从该仲裁员名册(详见后表)中选定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和普通程序当事人共同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情况下,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在其他情况下,仲裁庭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及其资格
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力为当事人审理案件,其裁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人。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任裁决者角色。他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有权主动调查,有权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权受到当事人的尊重,有权获得报酬和补偿,有权拒绝向任何组织和个人透露案情,或者对其具体证明方法作出解释。
仲裁员的权力,同于仲裁权,当事人一经约定,不得撤回,仲裁员一经指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请求回避,当事人亦不得撤回。
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它是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认可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处分权的合法延伸。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存在一种职业的信托关系,仲裁员在违反这种关系的前提下,特别是出现回避理由时,经合法程序即失去其仲裁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籍仲裁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5)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自贡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经过认真的审核,从法律、经济贸易、工程技术、金融等领域聘请了118名专家作仲裁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具体名单附后)
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选择仲裁员。
仲裁较之诉讼,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法官",也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公道、正派且水平较高,足以给案件做一个公正的裁决的仲裁员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自案件移交仲裁庭后,仲裁庭就居于中心的地位,起着指导、主导、裁判的作用。仲裁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挥、主导和管理仲裁程序,以便仲裁程序顺利、快速地进行;二是处断当事人间的争议,公正独立地解纷止争,仲裁庭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就当事人间的实体争议,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因为仲裁的一裁终局性,所以选择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
在选定仲裁员时,当事人应考虑以下因素:(1)仲裁员的水平。仲裁员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一个公平合理、令人信服的裁决。大部分仲裁员是律师、离任法官或其它方面的专家,当事人可以从过去在日常的业务中所了解到的有关情况,或根据自贡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来判断仲裁员的素质;(2)仲裁员所精通的专业。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纠纷所属的专业,选择精通这一专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3)仲裁员的人品。虽然所有的仲裁员都是从公道正派的人中选任,但若当事人真正了解某个仲裁员的人品很好,那么就会更为放心地选择他做仲裁员。(4)仲裁员的外语语种。虽然根据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文为正式语文,但若遇到外文资料,还是选择懂得该种语言的仲裁员更好。上述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可以从自贡仲裁委员会查询。
根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的不同,选定仲裁员的方式也有不同。如果是三人仲裁庭,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的三种方式选定仲裁员。一是双方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共同选定三名仲裁员,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主动和对方协商,以便选择双方都信任的仲裁员;二是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通过协商,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对仲裁员不熟悉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一名仲裁员后,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也可以不做选择,全部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自己对仲裁员的了解,指定公道正派、精通该项专业,经验丰富,具有相当水平的仲裁员做该案的仲裁员。如果是一人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也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也可以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
仲裁员选定书的格式。
仲裁员选定书可以这样写(格式详见《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
"关于我方与××方(对方当事人名称)因××纠纷(案件性质,如购销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填入案号,如(2000)自贡仲裁案字第0001号),现我方选定×××为仲裁员,并委托贵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抬头为自贡仲裁委员会,落款由当事人(若是法人,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逾期未能选定仲裁员,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交《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否则即为放弃此项权利。根据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在收到仲裁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也可以自行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也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回避的理由,又称作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即构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作了明确的规定,《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二)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三)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四)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我国《仲裁法》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这种时间限制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称之为除斥期间,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灭。《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此当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丧失。
(2)回避决定的作出。无论是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还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特定的人员对回避理由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我国《仲裁法》将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的权利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举证,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以便仲裁委据以进行审查,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也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时间。
我国法律和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对回避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发现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除非法律中有相同的规定,不作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般来说,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是免责的。但仲裁员如有下述行为,则须承担法律责任: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索贿受贿、徇入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有上述行为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予除名。所有仲裁员均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仲裁员行为准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的主要原则性规定有:。
第一条 仲裁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并做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
未经自贡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申请登记,仲裁员不得自行受理、调解仲裁案件。
第五条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在案件审理期间,未经自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情况。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办公地或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主动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是指:
1、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2
、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
3、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仲裁员应当在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十条 仲裁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每年中可以进行仲裁工作的时间表。
第十一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十二条 仲裁员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作讲演的,应当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仲裁员可以随时就仲裁工作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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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贡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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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职称 |
|
法律 |
赖玉书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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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
民事行政检察处长 |
检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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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学成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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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市中院审判监督庭 |
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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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权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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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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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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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市中院经济审判一庭 |
庭长 |
|
|
|
付雪丰 |
42
|
本科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庭长 |
|
|
|
曾玉湘(女) |
55
|
大专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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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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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刚 |
39
|
研究生 |
自井区法院 |
院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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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胜华 |
52
|
大专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院长 |
|
|
|
崔玉林 |
42
|
本科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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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安富 |
52
|
大专 |
贡井区人民法院 |
经济庭庭长 |
审判员 |
|
|
邓静宣 |
48
|
大专 |
沿滩区人民法院 |
庭长 |
审判员 |
|
|
宦国奎 |
50
|
大专 |
自流井区司法局 |
副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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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才 |
39
|
本科 |
自流井区司法局 |
副局长 |
|
|
|
陈巍 |
31
|
大学 |
市公安局法制处 |
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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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 |
34
|
本科 |
交警支队 |
副主任科员 |
工程师 |
|
|
李仲远 |
55
|
大专 |
自贡市公证处 |
主任 |
二级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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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世名 |
67
|
大学 |
新大律师事务所 |
|
律师、副教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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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定 |
58
|
大专 |
平鸣律师事务所 |
|
律师、高级经济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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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 |
41
|
本科 |
文君律师事务所 |
主任 |
中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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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仿初 |
42
|
大专 |
新大律师事务所 |
中级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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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高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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