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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问题:关于民商事仲裁的若干问题的解析。
问:我有了经济纠纷,不想去法院,想仲裁,不知怎么办?请具体给我介绍一下仲裁的情况?
答:现仅就仲裁范围、仲裁委(协会)的设置、仲裁协议、仲裁的补救(不予执行及撤销)、仲裁的执行、仲裁的财产及证据保全等问题解析如下。
一、仲裁范围
[案情之一]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因婚后感情不和李某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王某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有关事实,接受了该案。
问题]
仲裁适用于哪些范围?离婚可以适用仲裁吗?
[处理]
法院依法作出了离婚判决,并告知李某仲裁机关无权受理此案。
[法理分析]
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依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就是说,与身份权有关的案件和行政案件是不可以适用仲裁的。
[案情之二]
市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洗衣机的合同,后双方因合同起了纠纷,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A公司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何为一裁终局原则?A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裁决是正确的,驳回A公司的起诉。
[法理分析]
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A公司的做法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因此是错误的。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的设置
[案情]
梅河公司与丰惠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则由合同签订地某县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
[问题]
仲裁组织应如何设置?县仲裁机构的成立合法吗?
[处理]
某县仲裁机构在仲裁法生效后自动终止,因此无权受理该仲裁案
[法理分析]
仲裁组织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依照我国《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本案中某县仲裁机构应在1995年9月1日起终止,因此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
[案情]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该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某实业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场赔偿其损失。而某商场则认为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仲裁协议也无效,拒不赔偿。
[问题]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因合同无效而丧失?
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商场赔偿损失。并经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
[法理分析]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定法律关系的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裁决约束的一种契约。仲裁协议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与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它并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案中某商场的理由是不合法的,因此仲裁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决,并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和受理
[案情]
某市食品公司(供方)与某百货公司(需方)签订了一批食品的买卖合同,总价款7万元。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则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裁决。后双方果然发生纠纷。某市食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并不知道有仲裁协议,于是便受理了该案,并要求百货公司在法定时间内答辩。某百货公司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答辩。
[问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能继续审理本案?
[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某百货公司赔偿某市食品公司的损失。
[法理分析]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依照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本案中,食品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而某百货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也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可以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二)仲裁庭的组成
[案情]
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约定某服装厂为某服务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并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约定或选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亲自指定仲裁员刘某为仲裁员,而某服装厂则提出刘某曾私自会见某服务公司的经理王某,因此要求刘某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重新指定仲裁员。
[问题]
仲裁员应如何指定?在何种情况下仲裁员应回避?由谁决定仲裁员的回避?
[处理]
仲裁委员会后又为某服装厂和某服务公司一案指定了另一名仲裁员,经仲裁,双方满意地解决了纠纷。
[法理分析]
仲裁庭是进行仲裁的具体的机构。它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如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则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否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本案中,双方未在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因此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指定是正确的。《仲裁法》第34条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几种情形:“(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本案中,仲裁员刘某是应该回避的。依《仲裁法》第36条规定,刘某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开庭和裁决
[案情]
某化工厂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买卖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某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不公开进行仲裁,经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
[问题]
仲裁可否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否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应如何进行?
[处理]
仲裁委员会后经仲裁裁决化工厂违约,由化工厂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仲裁法》第39条及40条规定了仲裁的方式,即原则是开庭、不公开原则,但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不开庭,也可以协议约定公开进行。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则不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法》
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协议。”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议可以不公开进行仲裁,这是合法的。同时仲裁庭也可以调解。虽然没有成功,但是这并不影响仲裁的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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