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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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简介

委员会性质:

  仲裁是一个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公权利。仲裁委是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公权利系统,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这在《仲裁法》许多条文上都有体现。自贡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自贡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中国常设(县级)仲裁机构,直属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领导。其职能是: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国内的各类经济纠纷,包括工商经济合同纠纷、技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金融(借贷、期货、保险、证券)合同纠纷、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自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交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及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据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或参考有关国际惯例等,以仲裁的方式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合理、及时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及地区得以承认与执行。自贡仲裁委员会郑重聘请了法律界、经贸界、科技界、金融界、房地产建筑界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本会仲裁员,负责公正、及时地仲裁各类经济纠纷。自贡仲裁委员会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有15个仲裁受理站,它们分别为挂区政府法制办的自流井区、大安区受理站,挂区司法局的贡井区受理站,挂区工商局的沿滩区受理站,以及市工商局受理站(挂合同科)、市房管局受理站(挂政策法规科)、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站(挂法制科)、市建委受理站(挂体改法规科)、技术合同受理站(挂市科委科管处)、市工商联受理站(挂经济处)、工行市分行受理站(挂法律顾问室)、中行自贡分行受理站(挂计划信贷科)、农发行市分行(挂办公室)、农业经济仲裁受理站(挂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部)。此外,还设立有自流井区司法局等若干仲裁联络站,另在全市四区两县聘有若干联络员。以上仲裁受理站、仲裁联络站(员)作为仲裁委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以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工作,并提供仲裁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委员会建立:

自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于1997年底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包括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十四人。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仲裁事务一科、仲裁事务二科,负责案件的受理、仲裁过程的程序管理、仲裁文书的送达等项工作,并为专门辟有的仲裁庭提供办案秘书。

委员会人员组成:

自贡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自贡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自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等领导、专家兼(担)任,其委员会由14名法律、经贸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有仲裁员118名,分别由法律、经贸、金融、科技及政府部门、领域内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的专家、学者担任,并按法律、产品质量、价格、财税、经贸、专利、技术、房地产、建筑、金融等专业及荣县、富顺、自贡等区域设置统一的仲裁员名册。

 

自贡仲裁委受案范围:

一、《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适用范围有哪些?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即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行政处理的途径去解决。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

第一、 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第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事项;

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仲裁法》规定,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同时规定婚姻、收养、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二、哪些纠纷可以提请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解决的是权益问题,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自贡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国内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中按范围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上述纠纷按类型分为民、商事纠纷。

内:合同纠纷包括:(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及其他合同纠纷;而其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即民事权益纠纷,包括:房屋、相邻权、赔偿、债、知识产权、药品、食品卫生、产品责任、环保及其他纠纷。内: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备而发生的纠纷。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自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它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

委员会宗旨:

自贡仲裁委员会自 1997年底成立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运转以来,以“公正裁决、保障权益、维护秩序、促进发展”为其宗旨,认真贯彻《仲裁法》,把发展生产力为自贡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放在首位,从社会效益出发,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人才资源密集、法律服务周到、硬件设施完善、信息快捷便利等优势,始终围绕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大局,以仲裁经济纠纷为基础,不断拓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发挥了仲裁应有的辐射职能作用。为体现仲裁无级别、地域管辖的特性,搞好了自贡四区两县的法律服务工作及河南、上海部分仲裁个案跨域裁决等工作;为凸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仲裁的特色而切实为社会、当事人服务;同时在内容上充分表现为仲裁纠纷、普法宣传、预防纷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党委、政府提供有关预、决策信息以及为完善地区经济法制提供实践经验。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自贡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裁决案件数百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受案数、争议额、咨询服务量等主指标均成倍年递增、审限内提前结案率、自动履行率、仲裁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准确率均达100%。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既有三资企业如诺日士(上海)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也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如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托普长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工业泵公司、自贡市运机总厂、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四川银山化工集团公司等,还有部份私营企业如市金华、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荣新实业有限公司,更有无数个体私营者及集团仲裁案中的大量公民。仲裁领域广泛、履盖面宽,在财产租赁、借款、建筑、联营、买卖、加工承揽、融资、企业承包、保险、房地产等合同领域和相邻关系、债、知识产权、赔偿等民事纠纷领域及产品责任等损害赔偿领域都受理了案件。2000年,仲裁委分别仅用一天时间接连审、执结数起难度较大的借款合同纠纷;同年受理的金华商品房买卖、机电企业承包合同系列案,在短短一月中,先后审结6批19起案件;三年平均结案时间为20天,比法定时间节省了三分之二强。当事人称赞仲裁委是“经济卫士,秉公执法”。在1999年度、2000年度,自贡仲裁委员会在全国160家仲裁委业内排序中分别位居第57位、第48位,现已挤身业内50强,初步树立起自贡仲裁的形象,为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仲裁事业全面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在2001年的“改善投资环境年”中,自贡仲裁委员会将以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根本,以融入市场经济为关键,深入市场经济,广泛吸收市场经济专家人才参加仲裁工作,发挥仲裁保障和服务作用,为净化地区投资环境,优化经济秩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自贡仲裁委员会热忱欢迎境内外社会各界当事人前来申请仲裁,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

管辖权

期限——当事人如有适当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抗辩,应当在该方当事人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且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决定机构——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就是说,管辖权决定是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而不是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作出。由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权决定的优点在于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进行的较早阶段,解决管辖问题,便于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理范围——仲裁管辖权决定不同于仲裁庭就其审理范围作出的决定。管辖权决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和权限问题,包括仲裁机构之间、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决定其审理范围,则是从案件实体上考虑具体争议或请求是否应由该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和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可援引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决定。

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以及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包括:

——财产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委员会只负责依法转递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且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当事人必须一致,即被申请保全人必须是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2)被保全的标的物应仅为被申请保全人所有;(3)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价值金额不应超过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金额。

——证据保全

为防止与仲载案件有关的某些证据材料的灭失或被涂改、伪造或被销毁,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同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自贡仲裁委员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因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条款:

“双方愿将有关合约(或契约)的纠纷提交自贡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

“我们双方愿意将××争议提交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签名盖章。”

设 施

自贡仲裁委员会拥有下列良好的设施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

1、专用的开庭室;2、仲裁员会议室;3、当事人休息室;4、接待咨询室(免费提供咨询);

5、秘书办公  6、管理仲裁案件程序计算机系统;7、传真、程控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电讯设备;

8、口头和书面翻译员;9、丰富的图书资料;10、打字、复印设备。

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案件的开始至最终结束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亲情化的服务。

通信联络:

地址:中国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南段二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大楼7层

邮编:643000 传真:(0813)8201080

联系电话:(0813)8201122 130181899399 1399006196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8:00至12:00 下午:14:00-18:00

仲裁及其特点

 仲裁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为与诉讼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普遍采用的制度和方式。“入世”使争端解决一般途径的仲裁机制大行其道,成为维护民族利益的主要手段。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仲裁的优势在于:一裁终局、省时省力、灵活性强、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快捷便利、费用开支较少。仲裁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当事人双方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境内外的当事人在境内外任何地点发生的任何标的的各类经济纠纷都可以在任何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员既有法律专家又有各行业专家,有利于当事人选择以解决各类纠纷。仲裁审理不公开开庭,易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解决纠纷以调解为主,庭审气氛和谐,当事人易于接受仲裁结果,因而当事人对仲裁调解或裁决的自动履行率比较高、裁决易于得到执行。仲裁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仲裁解决争议最方便、最有利、最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并采用。中国一向提倡并鼓励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早在1956年,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便已宣告成立。40多年来,中国的涉外仲裁及国内仲裁事业获得长足进展,成绩显著。现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公认,案件的当事人涉及到世界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其具有以下一般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经济性。由于仲裁是一裁终局,而且,仲裁程序灵活简便,相对于诉讼,仲裁节约了相应的上诉费用和律师费用。

  3、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且审理的期限比较短。如根据《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国内案件普通程序是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自组庭之日起两个内审结。因此,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包括:案件开庭不允许除仲裁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旁听;仲裁案件的审理及结果,不允许其他人打听、采访、报导。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商业贸易活动不会因此而泄露。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比较和谐融洽,通常不会产生因在法庭对簿公堂所引起的激烈对抗,容易通过调解或和解较好地解决纠纷。由于这种方式不伤"和气",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后,继续合作的大有人在。应该说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今后商业机会的负面影响较小。

  5、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这样就保证了仲裁的专业权威性。

  6、独立性。《仲裁法》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新仲裁制度所确立的仲裁机制,确保了仲裁的独立性。首先,在仲裁机构的设置上,《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这就保证了仲裁机构的超脱和独立。其次,仲裁员均是兼职,是从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三,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独立作出。仲裁裁决的权力和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统一在仲裁庭。这种机制有效地避免了长官意志和行政干预,使仲裁庭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仲裁裁决。

7、公正性。仲裁的公正,是由仲裁机制所决定。一是新的仲裁制度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要不要仲裁,以及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目前全国仲裁机构约有160家),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靠的是信誉,不是靠强制。仲裁机构如果不能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就会被淘汰出局,因此仲裁机构比当事人、代理人,更加关心仲裁的质量和效率,更痛恨和害怕仲裁中出现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并且会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抑制和消除这种现象。在队伍建设上各仲裁委员会都采取了许多措施。自贡仲裁委员会的措施有:严格仲裁员选聘、考核、续聘标准,制定仲裁员守则、仲裁(员)办案“十不准”纪律及规范、裁决书制作标准,提高仲裁的规范化水平;在程序中采取了当事人提示、仲裁员的意见反馈等等。仲裁员既不是专职、也不是终身制,仲裁委员会聘与不聘、指定不指定都不会影响其生计。这使仲裁委员会执行制度的力度可能比国家机关大得多。二是仲裁员素质的保证。仲裁员素质是仲裁公正的关键因素。首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作了严格限定(《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且"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曾任审判员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次,仲裁员的选聘由仲裁机构来决定,而且不是终身制。为了保证机构的信誉,仲裁委员会一方面会不断吸收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也及时淘汰那些不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使仲裁员队伍整体的素质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之上。其三,仲裁员的自律。仲裁员由于本身素质较高,加上经多年奋斗取得的地位和声望,不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毁掉自己的信誉。三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仲裁员。这是一种制约。当事人可以行使仲裁员回避的权利。四是法律的监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裁决。这些因素,有力地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

8、国际性。从1958年纽约公约以来,截止1990年有9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现在已超过140个。纽约公约是联合国最成功的公约之一。全称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它的重要性有两个地方。

  第一,稳定了管辖权。所有1958年纽约公约签约国的法院都要承认约定提交签约国仲裁的仲裁条款。如果合约中有一条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一方到法院去起诉的话,法院必须中止,不能受理。

  第二,具有可执行性。除了公约中讲的几种情况外,如果法院再用别的理由不执行,人家马上会攻击:“你签了国际公约不执行,那怎么可以?”可是法院的执行就难说了,比方说香港,也不过与14个国家有双边的协议,是可以相互执行法院的判决的。

(二)、程序特点

自贡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其仲裁除具有如上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涉外仲裁及国内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双方有调解愿望,或一方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多年的实践表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可以吸取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更快地解决争议,化干戈为玉帛,节省当事人的费用,并有利于争议各方保持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国仲裁的这一做法,已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赞同。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3、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很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