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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2015-1-30 16:10| 发布者: 门户管理7| 查看: 17717| 评论: 0

摘要: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自贡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道路客运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客运安全,确保灯会和春运期间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贡市交通运输局、自贡市公安局决定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521日至331日。

二、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三、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严禁汽车租赁公司利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业务。

四、凡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暂扣车辆20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非法营运牵头者、组织者以及非法营运团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五、凡伪造、变造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使用无牌证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出租汽车拒载旅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堵站罢运、不按规定安装或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起讫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凡出租汽车擅自暂停经营、不按规定配置相关设备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凡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出具车费发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七、凡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一律列入黑名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记为零分,其从业资格证延期3年注册。

八、凡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或者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及时举报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96515。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自贡市交通运输局

     自贡市公安局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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